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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布实施《志愿者服务条例》(组图)
发布时间:2010/9/10 15:23:08 | 人感兴趣
(记者 回佳佳)9月10日上午,唐山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唐山市志愿者服务条例》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唐山是全国志愿者行动的发源地之一,从1993年底开启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以来,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在扶贫帮困、帮老助弱、社区服务、抢险救灾、环境保护和大型公益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10年6月底,唐山各类专业志愿者和各县(市)区志愿者总数已达63万,占全市人口的8.3%。

    《唐山市志愿者服务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唐山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规鼓励、规范和保障的新阶段。

    据了解,目前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杭州、成都等多个城市已经实施了志愿服务立法,但唐山作为一个地级市,出台志愿服务条例,走在了全国前列。

    解读《唐山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经费有了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保障措施,每年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鼓励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活动进行资助、捐赠。资助者和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政策方面的优惠。

  明确志愿者享有的7项权利

  《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是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三是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五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六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七是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服务将更加规范

  《唐山市志愿者服务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注册制度登记,规定了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和权力、义务、职责以及开展活动时的有关要求,服务范围等;明确了政府要提供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规范了经费使用和志愿服务基金的筹措及主要用途,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各项激励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损害事件的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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