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行窃10起 猖狂窃贼终被惩处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行窃十起,盗窃物品价值七千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月3日间,被告人刘某趁无人之机,采取扒窗户、拽开栅栏门、用事先携带的钳子改锥掰开门锁等手段,进入坐落于路北区、路南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十家摄影店、彩票店、饭店、家纺店、服装店、美发店等商业店铺内进行盗窃。进入店内后,刘某用事先携带的改锥撬抽屉、撬库房,盗窃数额多则3000余元,少则20余元。10起盗窃案件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786元,盗窃后刘某将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做出上述判决。(张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