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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赔偿远逃他乡交通肇事者异地落网
发布时间:2010/8/30 8:35:15 | 人感兴趣

为躲避赔偿远逃他乡  交通肇事者异地落网

    交通肇事后,理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承认自己的错误,履行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然而迁安市马兰庄镇葛某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近30万元的赔偿费远逃他乡半年之久,被广西柳江县警方擒获,日前,被押解回迁。

  2009年3月13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葛某某酒后驾驶冀BW4155号小客车由迁安向卢龙方向行驶至迁卢公路姚官屯路口时,将前方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但此时葛某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前行驶入逆向车道,又将对向行驶肖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张某、肖某受伤,后经唐山市公安局鉴定肖某为重伤。葛某某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30万元。面对受害者的巨大损失和痛苦,为逃避巨额的赔偿费用,2010年1月在事故调节期间,葛某某心存侥幸,畏罪潜逃。随后,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多次传唤未果的情况下,将葛某某进行网上通缉。2010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在广西省柳江县一网吧上网时,被当地警方抓获,随后通知迁安市公安局。迁安市交警大队立即派出民警前往,于8月23日将其押解回迁。

  目前,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被逮捕。这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李志高、付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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