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挥拳相向 触犯刑律后悔不迭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柯某某(1982年出生)与同事即被害人贺某在吃饭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而发生矛盾,被告人柯某某将被害人贺某打致轻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与同事方某某、周某、张某以及被害人贺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因不满被害人贺某言语中带脏字,遂手握茶杯用拳头将被害人贺某嘴部打伤,致其两颗上牙齿外伤性冠折(已穿髓),两颗下牙齿外伤性松动脱落,2009年12月15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柯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张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