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元的医保费欠交一年再交时就变成259元?
市医保中心解释原由
(记者梁赞英)“每年40元的城镇居民医保费一年没交怎么就成了259元?”10月22日上午,读者黄女士打来电话告诉记者,两天前,她到户口所在地为小孙子缴纳医保费时被告知,本次共需缴纳299元,黄女士为此困惑不已。
据黄女士介绍,她家住在荷花坑附近,由于多年前搬迁时没有迁移户口,她家家庭成员的户口一直在路南区西新东楼。2007年,小孙子出生后,她在该地为孙子办理了户口,并于当年11月22日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孙子缴纳了2008年城镇居民医保费40元。由于黄女士一家均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2009年她们错过了为孙子缴纳医保费的时间。今年10月21日,黄女士来到户口所在地西新东楼社区居委会为孙子缴纳2011年医保费时,被告知,由于其2010年的医保费尚未缴纳,她今年共需缴纳费用299元,其中包含2010年应缴保费和滞纳金共计259元,2011年医保费40元。黄女士十分不解,即使2010年医保费没有按时缴纳,40元的医保费怎么就成了259元?
记者随即来到唐山市医保中心,在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记者看到,依据唐政发[2007]16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开始,新参保或断保的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从符合参保条件年度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征缴一次,按每年365天计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和滞纳金计算列表中,2010年欠费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应缴保费为150元,滞纳金为109.50元,应缴合计259.50元。医保中心居民医保部工作人员解释说,2010年应缴保费150元,其中40元为居民个人缴费,110元为政府财政补贴,由于黄女士当年没有按时为孙子缴纳保费,所以政府补贴部分也应由其个人担负。另外滞纳金的缴纳根据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计算方法为滞纳金=应缴保费×365天×滞纳金比例2‰×补缴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