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笔者所居住小区的李某曾在家中饲养了一条野狗。今年8月因家人反对,李某无奈将该狗遗弃。
前几天,附近居民王某不慎被该狗咬伤,经辨认正是李某所遗弃的那条野狗。于是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4200余元。
李某承认咬人的流浪狗确系他曾经所养,但坚称该狗已遗弃,与本人无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请问李某需要对王某被狗咬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孙惠
孙惠同志: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某虽然在狗咬伤人之前已将其遗弃,但是作为动物的原饲养人他没有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而造成王某被咬伤,并且受害人王某对狗无故意挑逗等错误行为,属于无过错一方。
所以,李某对王某被咬伤一事应当负完全责任,承担对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
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 张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