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吴艳丽
记者昨日从唐山市交警支队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支队决定依法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主持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车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处理。联系电话:0315-372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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