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吉林开往上海的K518次列车上,旅客刘某觉得路上无聊,便在车上喝酒打发时间。喝了大约一斤白酒后,刘某在车厢中大吵大闹,辱骂并殴打邻座的旅客贾某。贾某被打后喊来列车员,希望劝阻醉酒打人的刘某。但刘某借着酒劲依旧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列车的正常秩序。列车员随即向乘警求助,并将醉酒闹事的刘某交由乘警处置。在询问过程中,刘某突然起身辱骂乘警,并抓住乘警手腕,情绪极度亢奋。乘警一直警告刘某放手,刘某不理睬。乘警便将醉酒闹事的刘某当场制服,并联系唐山站派出所进行站车交接。当天23时06分,列车达到唐山站,乘警将刘某移交至唐山站派出所。醒酒后的刘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仅仅在一个月后,刘某在列车上再次因为过量饮酒而惹出事端,乘警将其移交唐山站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刘某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要从重处罚,最终刘某因寻衅滋事行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