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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规实施后,住房公积金这样提取
发布时间:2019/4/24 9:54:22 | 人感兴趣
    自4月1日我市出台规范公积金归集、提取的新规后,市民围绕着该项新政的咨询较为集中。日前,市电子政务中心公共服务热线(12345)邀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近期市民较为关心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作出解释和回答。

  有市民问:职工去世后,如何提取公积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职工去世或已宣告死亡的,其个人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去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两人及以上的,须同时到场办理。

  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明:死亡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Ⅰ类账户银行卡目前仅限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其他资料:职工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提取额度为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有以下特殊情形:

  (1)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可免于公证,由其中一人代为办理。需要提供资料:上述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之间的夫妻关系证明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承责声明。

  (2)死亡职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提取规定、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先将死亡职工的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再提取剩余部分。

  有市民问:目前是否能办理公积金异地提取业务?如何办理?

  答:关于目前是否能办理公积金异地提取业务问题:职工或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外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只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买(全款或贷款)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关于如何办理问题:办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本,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单位及分支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房或还贷资料:参照购买我市范围内住房或住房贷款的提取要件。全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偿还贷款本息的首次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之后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提取额度:全款购房只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日期之前的账户余额。贷款购房在贷款还清前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款额。

  有市民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是多少?

  答:截止到2018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是90.98%。

  有市民问:目前个人全款购房是否无法提取公积金?请解释一下相关政策。

  答:关于个人全款购房能否提取公积金问题:个人全款购房可以依照政策规定办理提取。

  关于相关政策问题:当前规定,职工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职工与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共同购房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支持投资性、投机性购房)

  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在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2)不同提取情形下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提取额度:

  ①购买商品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③购买二手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注:对于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④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⑤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职工及配偶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

  有市民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地点有哪几个?

  答:目前中心共设有18个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市区设路南、路北两个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设一个贷款中心办理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县区设14个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

  中心另设有客服中心,专职负责解答职工的业务咨询问题,热线电话:12329。

  有市民问:商业贷款是否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依据2017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中心已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有市民问:哪些情况下个人公积金账户会被冻结?

  答:职工个人账户被冻结有以下三种情况:职工伪造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被冻结;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个人账户被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工作中申请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

  有市民问:职工单位欠缴公积金致使职工无法提取怎么办?

  答: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职工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受影响的是职工因退休等原因办理销户提取,原则上单位应将欠缴的公积金补齐后再办理提取,但是一些单位处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情形的,欠缴部分暂无法补缴到位的,中心将欠缴情况告知职工,职工可自主选择办理销户提取。

  有市民问:在我市是否可以使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购房?

  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有关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中心暂停办理异地贷款。

  有市民问:目前哪些公积金业务可以在线上办理?

  答:为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效能,中心已开通了以下在线办理业务:

  单位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在线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并户、补缴、调基、单位信息变更等,基本实现了缴存业务的全覆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退休提取(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现了在线办理,职工足不出户就可马上办结。

  商品房贷款方面,中心于2018年底开始了“开发商版网上营业厅”的开发,目前选取万科、恒大、碧桂园等6家企业开始培训和试运行,实现了贷款办理起点的前移,在职工选定房源后,即可一次性完成贷款申请信息报送,真正实现贷款“最多跑一次”。存量房贷款方面,网上办理正在开发中,最终也将实现“贷款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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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4/16 21:08:32, Powered By WRMPS v6.5.0(A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