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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院发布“执行不能”与“司法救助”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8 10:20:47 | 人感兴趣

为让全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以及通过党委、政府和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特有温度,12月7日,市中院举行“执行不能”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和10起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向媒体作了详尽发布。

从2016年3月以来,唐山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到目前,共受理实施各类案件62501件,结案53286件,3年总结案率85.26%,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果。

与此同时,让执行法官们感到压力的不是“执行难”,而是要面对“执行不能”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理解,有些公民甚至落入“执行万能”的误区。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就如何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作了详细的说明。

“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碍于客观原因执行不了的,如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躲猫猫”等;“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后,经必要的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查控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查控财产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通俗地讲,“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根本无法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生活又非常困难的涉民生类执行案件,始终牵绊着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心,唐山中院积极协调党委政府部门开展司法救助。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司法救助是针对遭受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先行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一项制度。2016年至2018年,全市执行案件救助达174件,依法发放救助资金1278.3万元,救助人员190余人。

尽管唐山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断推进与铁路、银行等单位互通,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住建局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仍有些案件是无法执行的,依然有些家庭是特别需要救济的。

对此,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强调,希望广大公民科学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唐山中院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妥善处理司法救助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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