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全警参战,对集贸市场、日用品交易市场;高速公路、省道、国道沿线及重要交通路口周边,风景旅游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地区及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工艺制作传统村镇、出租房屋、闲置厂房、院落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清查。
刑侦部门加大了侦破涉及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的各类刑事案件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力度;巡特警部门加强社会面控制工作,注意通过巡逻盘查发现和收缴仿真枪、管制刀具、弩;交警部门通过设卡检查和上路检查的方式,注意发现非法携带、运输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的行为,给予违法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路南公安分局在统一行动第一天,对辖区贩卖管制刀具、仿真枪的摊点进行了收缴,共收缴管制刀具46把、仿真枪3支、甩棍2支、电击器2支、仿真枪用气罐4支。
路北公安分局组成3个清查组,在境内展开了强大的拉网式的集中收缴攻势,共收缴各类管制刀具390把,仿真枪2支,强弩40支,并对1名销售弩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古冶公安分局查处涉枪案件1起、涉弩案件1起,抓获违法人员2名。
玉田县公安局在102国道彩亭桥路段进行巡查时,从一辆外地开往唐山的客车上发现5名乘客随身携带的包裹内藏有管制刀具55把,弩5把以及弩用标12支、钢珠40粒,民警当场依法将刀具、弩及配件收缴,并对5名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截至目前,唐山警方共检查娱乐场所938家,集贸市场500家,小商品市场372家,旅游景点38处、校园及周边部位1389家、各类车辆3491辆、人员11943人,收缴仿真枪164把、管制刀具1529把、弩62把,取缔销售点5个,查处涉刀案件2起、涉弩案件2起,行政拘留4人,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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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四、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