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法院一次执行行动扣押汽车50辆
近日,滦县法院在一起标的金额达1430余万元的案件执行中,一举成功扣押被执行人50辆汽车。
据介绍,该案申请执行人(原告)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告)系辽宁省大连孔某、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4月,两被告与原告及大连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消费贷款形式购买汽车75辆,小松、山推牌工程机械车各2辆,原告为被告从银行贷款1630万元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却未依约偿还贷款,致使原告为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1052910.1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315873.03元。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此案经唐山市中级法院指定,滦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无果后,决定将被告购买的75辆汽车依法查封扣押。
日前,法院获悉可靠线索,有50辆涉案车辆正在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该院出动14辆警车,火速赶往大连。上午9时许,执行人员迅速控制了现场局势,仅用20分钟即完成了相关法律手续,将50辆汽车全部扣押并开出该公司院落。(占林、季男、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