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法院调解一起合同纠纷
凭借一纸承包合同,福建的游某千里迢迢带队来唐施工,却因地理环境的影响不得不停工。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施工款后,对损失不再过问。游某则不将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日前,滦县法院诉讼调解中心依法处置、积极调解,最终使一起僵持了半个月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7月27日下午3时许,滦县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法官陈明发现一中年人在该中心门口徘徊,陈明随即上前询问。中年人自称姓游,福建省平原镇某村农民。今年7月,游某与中铁十八集团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游某到滦县为中铁集团的京秦高速公路某段工程施工。随后,游某组织了一批人员,带着大量设备来到滦县境内开始施工。然而工程刚进行不久,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致使工程不得不停了下来。
施工不能进行,合同自然无法履行。但对于因地理环境问题导致的停工,损失和责任应由谁负担,合同中并未做出约定。对此,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了施工款后,对游某的损失不再过问。而游某如果拆走设备,撤出人员,不仅自己会有损失,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也很难保障。为此,游某曾多次找发包方协商,但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僵持了半个月仍未达成协议。
法官了解情况后,表示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可看过合同后却发现,纠纷双方约定管辖的是天津塘沽法院。法官陈明表示,如果游某愿意,可以电话联系发包方,征求其是否同意在滦县法院调解。随后,陈明致电中铁十八集团某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对方同意来滦县法院进行调解。7月28日,双方来到滦县法院诉讼调解中心,在调解中,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又产生了巨大分歧,上午,案件调解未果。下午,纠纷双方再次来到滦县法院,法官继续为双方调解。经过一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僵持了半个月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据介绍,滦县法院诉讼调解中心自2010年4月成立以来,已成功诉前调解纠纷31起,诉内调解案件47件。
(占林、月辉、季男、魏伟)